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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山州招商引资政策

    信息发布者:陆恩荣
    2017-04-24 14:51:08    来源:县招商局   转载

    一、土地政策

    1、安排工业用地指标,工业用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至50%执行。凡属经批准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方案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使用低丘缓坡土地省级专项计划指标;开辟绿色通道,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纳入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方案范围内的实行批次审批,并单列定向下达;省、州重点工业项目通过土地预审和立项审批的,在做好被占用土地农民和集体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可按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单位控制性工程、地质勘探工程的临时用地手续;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申报先行用地手续。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文发[2013]6号)

    2、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中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工业用地指标,对列为省、州重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年度用地指标给予保障,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矿山企业用地可复垦还农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6号)

    3、按照有保有压,急用优先的原则,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重点,确保有限的建设用地资源用在刀刃上,全面加大稳增长的用地保障力度。特别是对7个方面的用地需求,予以全力保障。一是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二是健康、养老、环保等社会民生建设的用地需求;三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用地需求;四是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等产业建设用地需求;五是工业园区、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区、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麻栗坡(天保)边境经济合作区、云桂铁路文山段火车站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六是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区的建设用地需求;七是扶贫开发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建设用地需求。

    4、快速审批通道,应保尽保做好重点项目的用地保障工作。对工程建设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临时用地手续报批保障。对重点项目的控制工期单体工程、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工程,在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审批后,通过申请先行用地进行保障。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县(市)内有限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县(市)区域内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可调整的项目用地,可以报经省、州批准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州内县(市)间调剂使用。

    6、省人民政府下放州人民政府审批的30亩以上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下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占用一般耕地的临时用地下放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上报省审批。审批权下放给县(市)人民政府涉及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审查权一并下放给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县(市)组织实施。鉴于州级审批的采矿权已下放县(市)审批发证,州国土资源局办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事项下放县(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评审机构由采矿权人在具有评审资质的机构中选择。

    7、优化矿产压覆前置审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园区建设项目前置审批,由园区统一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对不涉及压覆探明矿产资源的,由县(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涉及压覆探明矿产资源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8、消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取消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在用地预审和土地征转用地报批时,只需提交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地灾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地灾评估工作承诺书,不再提交备案证明。

    9、加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管理。省级下达我州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再分解下达到县(市),州级根据各县(市)组织上报用地报件和州级重点项目建设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年度用地报批工作,积极组织高质量的用地报件争取省级调剂指标,最大限度保障项目用地。

    10、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缴纳省级20%部分外,自发文之日起,缓缴州级收缴的10%部分,缓缴时间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为3年至5年;县(市)级收缴的70%部分是否收缴由县(市)自行决定。

    11、减轻企业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弹性出让年期不超过20年。对于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用地的,应合理确定出让和租赁土地的用地界限和范围,土地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供应,其中租赁部分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应事先约定相关条件,租赁期满符合事先约定条件的,可办理出让用地手续。

    12、鼓励工业企业节约用地。鼓励工业企业建设节地型厂房,促进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标准的,也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3、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占用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不占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积极筹集资金,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开展。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用地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7号)

    二、财政政策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对我州工业经济的扶持;设立州级工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州级工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的增长逐步增加,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文发[2013]6号)

    2.在文山州新设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州级机构的,奖励200万元;县(市)级机构的,奖励100万元。

    在文山州新设立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的,奖励100万元。

    在文山州新设立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在文山州新设立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在文山州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州级机构,且正常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奖励30万元。

    新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州级机构和村镇银行法人机构,给予新增政府性资金10%的存放支持。

    人行文山州中心支行、文山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等部门促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业州级机构、村镇银行开业营运的,按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的10%给予奖励。

    3.加大企业科研平台扶持力度。对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获得国家认定新产品的企业,由州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由州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平台,由州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组建研究院并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在两年内按其实现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6号)

    4、州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明确以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PPP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设立政府与社会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推动PPP项目建设。

    5、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发展(如工业转型升级、三七产业发展、旅游业发展、林业特色产业等)的配套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6、州财政安排2亿元,设立工业信贷引导资金,以解决重点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

    7、继续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申报纳规,对新建投产并于当年申报纳规和首次由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除省级的奖励外,州级财政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各县市每新纳规1户,州级财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8、对全州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排名1-2位的,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将报省申请奖励。按照省级规定达到奖励标准的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30户,每户奖励5万元。

    9、对全州主营业务收入排前30位的规模以上企业(除烟草和电力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全州平均水平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0.3‰,州级财政给予扩销促产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创新营销模式(除烟草和电力行业),对通过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采用B2BB2C等网络交易方式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以50万元为基数,每超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50万元。

    10、支持我州外贸进出口奖励政策,对我州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每1美元补助2分人民币。对出口我州农副产品的每1美元再补助1分人民币。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4号)

    三、金融政策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服务支持力度,积极在园区内增设分支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鼓励设立自助银行(ATM机)、消费终端(POS机),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手段,大力支持外向型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加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投放。要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加快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加大入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工业园区依托自己的投融资公司申请贷款,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金流能全覆盖、且抵押担保合规、资产负债率低于80%、贷款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落实财政预算资金来源的,要加快贷款投放,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7号)

    2.加快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工业贷款在全部新增贷款中所占的比重;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示范企业,建立覆盖县()和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私募、项目融资、国外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推进企业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提高资本运营能力。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文发[2013]6号)

    3.要加强政府引导,积极开展政银企、政保企合作,引导和帮助企业完善项目融资条件,建立产融对接合作长效机制。扩大优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列入省重点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利率,按照浮动区间下限执行。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利用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债贷组合、发行优先股和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在建、新开工项目和重点园区建设的信贷投放。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积极鼓励州内企业上新三板挂牌融资。发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作用,积极争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和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加大项目投入。鼓励、引导园区设立投融资担保机构,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服务。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6号)

    4、创新融资方式,激发社会资本活力和创新动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同时在重点建设领域,推出一批示范带动项目,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建设营运,着力提高民间投资占比;鼓励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企业通过项目收益进行融资,推动项目收益债劵等直接融资品种的发展。

    5、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7万元以上的,每户给予3万元补助;建立担保基金,银行按18比例提供信贷支持;扶持对象创办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银行给予10万元以下银行贷款支持。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实行零收费。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4号)

    四、税收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退城入园企业处置原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7  号)

    2.全面落实国家、省现行的各项促进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和利用先进节能、环保设备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以及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文发[2013]6号)

    3.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从20151120171231,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4号) 五、就业政策

    1.积极为引进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在人力资源市场免费为企业提供场地、设施、人员开展招聘服务,及时解决引进企业用工需求;为引进企业在我州新招收城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前岗位技能培训;引进企业需要招用外国人在我州就业的,就业机构按照国家相关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7日内给予办结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外国人就业证等手续。

    2.引进企业招用我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缴纳部份给予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引进企业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并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期满的,可申请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被录用的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计算,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就业补助。

    4.引进企业吸纳我州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并与其签定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定之日起6个月内,用人单位组织务工人员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可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400元。

    5.引进企业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安置我州失业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30%;农民工占职工总人数比例25%;高校毕业生20%100人以上企业失业人员达15%,农民工达12%,高校毕业生达10%)。根据新招用人员就业人数,并签订劳动合同,可申请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无息贷款,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

    以上内容摘自文山州招商引资工作就业服务政策保障及措施

    六、产业政策

    1.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两头在外三头在外”“和承接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文山落地。积极引进具有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的央企、滇企、民企入文投资发展,促进文山工业转型升级。支持省内外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通过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进行企业重组和行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矿电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在继续执行趸售电价政策的基础上,支持大用户企业直购电工作。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文发[2013]6号)

    2.积极争取35千伏及以上能耗指标低于行业标准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政策。探索实施区域性电价政策,建立载能工业上下游产品电价联动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点对点供电模式,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组建配电企业积极开展直购电试点。对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奖励能效先进企业,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加快转型升级。

    ——《中共文山州委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发[2015]6号)

    3. 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扶持发展100强民营企业。对年纳税额超100万元(上缴国税、地税税收总和)和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100位的民营企业,由州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综合考核得分排名前10位的,各奖励30万元;综合考核得分排名11位至50位的,各奖励20万元;综合考核得分排名51位至100位的,各奖励1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文山州促进企业上市奖励办法》(暂行)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云南省工程实验室、云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文山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增获得核准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增获得核准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地方特色产品发展走专、精、特、优的发展道路,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文山州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转型升级开发高端产品,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一等奖及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房地产开发总投资额超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总投资额超1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完成投资超过1亿元且超过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他行业总投资额超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每亿元投资奖励100万元,年度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建成投产且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文山州人民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56号)

    七、园区政策

    1、区管委会要根据园区规划、产业发展和片区功能规划定位筹资建设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形成的贷款将给予一次性一定数额的贷款贴息补助。符合省扶持范围的标准厂房,积极上报争取省级资金补助(单层标准厂房的补助金额为每平方米200元,两层以上的补助金额为每半万米300)。对入驻园区的中小微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州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

    2、研究制定一园一策、一企一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利用园区的区位、交通、劳动力、服务优势,采取以商建园、以园招商、以商招商、以商兴园的方式,积极引进国际、国内以及省内企业入园投资发展。保障工业园区用地。用足用活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政策,推进园区向适建低丘缓坡地布局。园区管委会在其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土地出让收益留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工业用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对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50%执行,  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符合低丘缓坡开发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经批准的工业上山试点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分期建设安排用地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用地指标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再核销。

    3)征占用林地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项目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县(市)林业部门对林地手续办理情况出具意见。

    4)通过土地预审和立项审批的省、州重点工业项目,在做好被占地农民和集体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可按规定允许用地单位的控制性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申报先行用地。

    5)经批准的工业上山试点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办理供地手续时据实核缴。占用坡度在25度以上劣质耕地的,不计入补充耕地范围,免交耕地开垦费。

    6)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意见作为项目可研阶段落实的工作,正式用地报批时不需再提供相关资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由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上报土地时不再提供相关附件资料。对园区已开展过矿产压覆报告、地震安全报告、水土保持报告的,对入园项目不再另行评价,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调查结果备案。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2]107  号)

    3、加大园区扶持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县(市)在现有产业园区建设基础上,利用闲置场地,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增加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园区。争取达到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区标准,经评审认定后,协助争取落实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园区建设。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4号)

    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项目投资强度。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  号)规定执行,即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行业控制项目用地面积。

    园区用地基准地价。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土资源部统一制订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标准:文山市84  元/㎡、其他县60  元/㎡起拍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  年,到期可申请延期。投资5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可再优惠,也可以采用租赁等形式供地。

    对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的用地优惠予以安排。新办企业除支付上缴省级、各种专项提留资金和补偿集体、农民的税费外,属于地方部分的,奖励入园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按出让土地优惠办法取得的土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转让、抵押和折资入股。对投资额大、税率高的劳动密集型或精密器械、高新技术等高科技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一事一议,一厂一策。

    ()财税优惠政策

    对在园区内新办企业的优惠:所有入园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外,对投资生产性项目的规模以上企业,自项目交地后按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5  10  年内,凡年度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中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由本级财政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具体标准为:

    1. 上缴增值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二年按100%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2. 上缴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五年按100%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3. 上缴建筑安装营业税前二年按100%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4. 上缴个人所得税前五年按100%奖励,后五年按50%奖励。

    凡年度缴税中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按一定比例由本级财政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1. 年纳税额在500—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的,奖励20  万元;以20  万元为基数,在年纳税额500  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  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2. 年纳税额在2000—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奖励30  万元;以30  万元为基数,在年纳税额2000  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  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3. 年纳税额在5000—1  亿元(含1  亿元)的,奖励40  万元;40  万元为基数,在年纳税额5000  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  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4. 年纳税额在1  亿元以上的,奖励50  万元;以50  万元为基数,在年纳税额1  亿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  万元,按照奖励基数的10%另行奖励。

    奖励资金拔付方式:企业在次年3  月底前凭缴税凭证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认定、报批后10  个工作日内拨付。出口企业按其调库本级财政收入参照执行。

    入园企业实行税后无费制。州县(市)内行政规费(不含社会保险)全额免缴,上缴中央、省的有关规费由园区管委会代为结算。

    ——《文山州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文政发[2013]50  号)

    九、房地产政策

    1. 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等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含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住房)申请贷款的,要认真执行贷款利率下浮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缩短放贷审批周期,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和改善性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要牵头建立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房地产开发贷款额度,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提高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及时发放贷款,促进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每年年终,人民银行文山州中心支行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发放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统计排名,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排名情况,于下年度相应调整财政性存款支持。

    2.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提高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额度、开展州内异地贷款业务、统筹使用公积金、盘活存量贷款资产、降低贷款中间费用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并确保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不低于90%。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3. 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采取适当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价格的方法进行扶持。凡在文山州购房的,不论户籍所在地和身份,不论所购房屋面积,均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所缴契税,按规定税率征收后,超过0.5%税率的部分,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收取契税的县(市)政府采取即征即奖的办法,兑现到缴税者。个人住房被征收后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新购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数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因住房被征收而选择住房产权调换,并且不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住房免征契税;存在住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并按规定做好奖励兑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2)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2)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存量房评估价格,减轻纳税人负担。

    4. 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对以下相关费用实行暂免交、减交和缓交。

    (1)免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雷设施检测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取的相关费用,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交纳10%,工程竣工验收前交纳90%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准备金的缴存。一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对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交存新项目工资保证金时,可以按第一年度工程款预算的3%交存,如当年无拖欠工资,从第二年度起就不再继续交存该项目的保证金;二是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缴存:对近三年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按年度计划完成工程量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缴存,并在约定工资发放日,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纳,并推迟至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缴纳。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文政发[2015]36号)

    十、其他政策

    1、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接、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州发改、住建、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绿色通道,集中进行现场办公、专题协调和联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项目工程咨询、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等项目建设工作环节的优化,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对需要办理的事项必须一次性告知,让业主在办理各种手续上少跑冤枉路。

    2、优化管理服务,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管理制度创新,转变职能,促进行政工作人员改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办事水平。全方位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等有效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服务质量,全心全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亲商、敬商、重商、护商的浓厚氛围,积极为投资者、企业经营排忧解难,促进投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3、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行项目全程代办制;加快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以及施工许可、图审、招投标等事项办理进度,除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条件和强制性中介服务。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发布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服务项目;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打破中介垄断,搭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平台,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降低项目审批成本。

    4、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推进服务工作,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为项目并联审批、金融支持协调服务。

    5、在中央和省层面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州级权责清单,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对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后续监管服务;切实减少行政审批,为企业松绑、鼓励创业,真正将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从参与型转到服务型,留给市场和企业内生调整和发展的空间。

    6、落实省允许经营困难的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缓交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交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滞纳金。

    7、贯彻落实好《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我州企业第一时间享受政策福利。

    8、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从2015年起,大量减免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土地复垦、土地闲置、耕地开垦、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白蚁防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等等收费。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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