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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陆恩荣
    2017-03-21 15:57:05    来源:麻栗坡县政务网   转载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字体: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建立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全县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文政发〔201566号)要求,结合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社会参与,创新发展养老服务模式,加强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到2020年,力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全县所有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村委会,社会养老床位数达1300张,让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城区建成并运营1所照料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在50张以上,服务功能大幅度增强,全县提供养老服务就业岗位500个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保障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善,让全县人口老龄化形势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与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加快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高龄老人高龄津贴逐年增长;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全县社区(村委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在县城总体规划、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规划时,按照辖区内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老干部)活动中心或老年大学在内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社区、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由辖区政府管理,由社区(村委会)使用,民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所有权主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层底层,并设无障碍设施通道,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小区通过新建、改造、购置、置换租凭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实施建设。住建部门对2012年以来全县新开发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建设情况进行清理并补办产权移交手续,201512月前完成2012年开发的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权移交手续,20166月前完成2013年开发的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产权移交手续,2014年以后开发的住宅区老年人活动室,与住宅同步移交。配套建设的老年人活动室所有权主体不变,未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所有权主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按规定征收的社区办公用房,除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必须优先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活动室等设施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和综合效益。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三)鼓励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民政部门为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办理法人登记的相关合法手续;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着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大政府支持托管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新建、改扩建的公办敬老院、养老院,按照护理床位数不低于50%的比例设置,重点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整合、利用闲置的公共资源,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探索公办养老机构市场化运作路子,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进一步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村委会、较大村小组,利用农家大院、农村医疗服务和闲置校舍等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接纳周边村寨散居老年人,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的乡镇农村敬老院建设,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逐步探索落实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新路子,在确保农村敬老院“有人管理、有钱运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不断提高老人集中供养率。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六)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兴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努力推进医养结合。逐步探索医养融合发展规划和相互扶持相关政策,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支持乡镇以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途径,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到2020年实现签约社区覆盖率达100%。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八)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全县气候、环境、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扶持社会力量发展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探索建设宜居养生养老园区,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和开展为老服务。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九)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简化程序,引导和鼓励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养老服务项目,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援助,健全和完善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保障体系,结合法律进社区、进农村活动,让每个养老机构、社区和村民委有一名法律志愿者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与司法援助活动,重点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老人提供房产、土地、赡养等方面的维权服务和法律保护。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鼓励家政、物业、服务中心等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组织,鼓励和动员社会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资助。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州养老服务人才相关培训,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采取多种方式,逐步为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农村护理员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范围,在妇女就业培训中,增加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助。到2020年,全县养老机构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护理员达70%以上。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

    (十一)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城区为重点,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城区老年人数、城区老年人生活状况等基础数据,以省州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依托,建立全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政府管理决策、公众信息查询提供支持,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养老信息服务。

    三、加快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将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要求合理安排用地。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用地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对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优先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和改变养老服务性质。

    (二)财政支持政策。参照州级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补助政策,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公办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项目建设资金力争按照省、州、县(市)按631的比例配套。对民办养老机构,属城市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属农村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8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3万元。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州补助20%,县(市)承担30%。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月100元的运营补助,州、县(市)按64的比例承担。逐步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县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投融资政策。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发展养老服务业方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五)风险防范政策。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鼓励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承保综合责任保险,通过全县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健全医疗保险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立律师指导机制,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各银行建立评级授信管理体系;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贷款投向管理,密切监控贷款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以养老服务业贷款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列入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阶段性考核内容。县级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具体问题和推进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任务要求,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发展。坚持创新性发展养老服务业。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利用全县优势,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发展养老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运用于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强化监管,规范服务。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经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规定,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发改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依据有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检查,严格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县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老龄办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五)搞好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意义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在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做好对老年人及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引导成年子女自觉履行赡养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逐步形成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加大对敬老、助老、爱老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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